无为县教育局文件
无教基[20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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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无为县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县直各学校,各中心校、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芜湖市教育局《芜湖市2012年市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教基〔2012〕53号),现提出无为县2012年城区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招生原则
城区小学适龄儿童实行公办学校就近划片免试入学。根据各小学办学规模和当年生源分布状况,负责为每一位小学适龄儿童提供相对就近的公办小学学位。
二、招生对象
城区户口、年满6周岁(200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
三、有关规定
(一)适龄儿童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家庭住址)就近入学。今年的学区划分仍以2006年驻城小学学区划分范围为准,适龄儿童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应与实际居住地相一致。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的适龄儿童,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家庭住址)以法定监护人户口、房产证(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地址为准。法定监护人(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以与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在一起的法定监护人(父或母)户口为准。
(二)因特殊情况造成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原房产证等原始证明材料,按拆迁协议安置地址就近入学。
2、已入住新购房屋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适龄儿童在入住的新购房屋地址入学。
3、老城区居住房屋无房产证的,凭近三个月的水费、电费发票,并经学校核实后,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三)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以实际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为准。
(四)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包括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其他外来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县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就学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依据其实际居住地统筹分配到相对就近的指定学校(北城小学、绣溪小学、鼓楼小学)就读。需提供以下材料:1、家长书面申请;2、现工作单位证明或其他就业相关证明材料;3、父母及学生的户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皖教基[2010]8号)精神,我县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与本地户籍学生享受“七同”待遇,即:同进公办学校、同编班级、同等义保机制保障、同一收费标准、同样评先评优、同享贫困生资助政策、同等中考中招政策。
有关学校要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建立“两个档案”:一是学籍档案;二是成长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情况、身体素质、家庭情况、家长务工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要积极采取有关措施,增强提高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制意识,督促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子女的教育工作并遵守学校相关的学籍管理规定。
(五)组织适龄儿童入学时,要依法做好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尤其要做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做到学校、班级、教师三落实。
(六)小学报名时,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测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重点班,不得擅自设立实验班。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择校费”、“借读费”,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费用,违者将严肃查处。小学一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6人。严禁招收同城借读生。
(七)招生前各校要将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把招生结果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户籍和所居住地段或小区在网络媒体和学校公示栏及时向社会和家长公告。
(八)城区小学一律取消学前班。
(九)县教育局将加强招生工作管理。招生期间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咨询电话:县教育局基教股6330757。举报电话:县教育局监察股6340693。接受家长、社会的咨询和监督。
四、日程安排
(一)6月,县教育局组织招生宣传和生源调查工作。
(二)7月,各校公布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审核户口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房屋产权有效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后由学校留存备查)。
(三)8月25-26日,县教育局汇总认定适龄入学儿童的户口房产证及有关材料,确定各小学招生人数。
(四)8月29-31日,各小学根据县教育局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小学招生名单。同时组织招生登记报名,发放一年级新生入学通知单,新生报到入学,
(五)9月1日,新生到校正式上课。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